【天津】天津鍋爐低氮燃燒改造的政府專項資金補貼扶持政策
天津低氮鍋爐改造,是鍋爐用者通過采取更換低氮燃燒器、整體更換燃氣鍋爐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的污染治理工程。
天津鍋爐低氮燃燒補助范圍:
(1)天津市轄區(qū)內(nèi)于2016年8月1日之前建成在用或于2016年8月1日之前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項目單位(含中央、部隊、市屬、區(qū)屬等單位)實施鍋爐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達到80毫克/立方米及以下的,且納入中央專項資金補助范圍的項目,可申請補助資金。
(2)本市轄區(qū)內(nèi)的全部項目單位(含中央、部隊、市屬、區(qū)屬等單位)實施鍋爐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達到30毫克/立方米及以下的,且納入中央專項資金補助范圍的項目,均可申請補助資金。
天津低氮燃氣鍋爐改造資金補貼標準
燃氣鍋爐低氮改造項目,單個項目補助資金額不得高于項目核定總投資,資金補助標準為:
(一)通過更換低氮燃燒器的方式進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值小于等于30毫克/立方米的項目
1.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1蒸噸:補助資金(萬元)=5.5*鍋爐容量(蒸噸)
2.單臺鍋爐容量大于1蒸噸且小于等于4蒸噸:補助資金(萬元)=2*鍋爐容量(蒸噸)+3.5
3.單臺鍋爐容量大于4蒸噸且小于等于20蒸噸:補助資金(萬元)=1.5*鍋爐容量(蒸噸)+6
4.單臺鍋爐容量大于20蒸噸:補助資金(萬元)=1.8*鍋爐容量(蒸噸)
(二)通過更換低氮燃燒器的方式進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值達到30-80毫克/立方米的項目
1.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1蒸噸:補助資金(萬元)=2.7*鍋爐容量(蒸噸)
2.單臺鍋爐容量大于1蒸噸且小于等于4蒸噸:補助資金(萬元)=1.2*鍋爐容量(蒸噸)+1.5
3.單臺鍋爐容量大于4蒸噸且小于等于20蒸噸:補助資金(萬元)=1.0*鍋爐容量(蒸噸)+2.5
4.單臺鍋爐容量大于20蒸噸:補助資金(萬元)=1.2*鍋爐容量(蒸噸)
(三)通過整體更換鍋爐(含模塊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值小于等于30毫克/立方米的項目
1.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1蒸噸:補助資金(萬元)=9.6*鍋爐容量(蒸噸)
2.單臺鍋爐容量大于1蒸噸且小于等于4蒸噸:補助資金(萬元)=2.6*鍋爐容量(蒸噸)+7
3.單臺鍋爐容量大于4蒸噸且小于等于20蒸噸:補助資金(萬元)=2.5*鍋爐容量(蒸噸)+8
4.單臺鍋爐容量大于20蒸噸:補助資金(萬元)=2.9*鍋爐容量(蒸噸)
(四)通過整體更換鍋爐(含模塊燃氣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值達到30-80毫克/立方米的項目
1.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1蒸噸:補助資金(萬元)=4.6*鍋爐容量(蒸噸)
2.單臺鍋爐容量大于1蒸噸且小于等于4蒸噸:補助資金(萬元)=1.6*鍋爐容量(蒸噸)+3
3.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4蒸噸且小于等于20蒸噸:補助資金(萬元)=1.5*鍋爐容量(蒸噸)+4
4.單臺鍋爐容量大于20蒸噸:補助資金(萬元)=1.7*鍋爐容量(蒸噸)
注:(1)本鍋爐補貼辦法不支持項目單位單獨采取末端脫銷方式進行低氮改造,采取更換低氮燃燒器或整體更換燃氣鍋爐方式,同時配套采用末端脫銷的低氮改造項目,補助資金標準參照更換低氮燃燒器或整體更換燃氣鍋爐方式執(zhí)行。
(2)補助資金核定時,應分別按照鍋爐房改造前、改造后的鍋爐數(shù)量與單臺容量帶入補助資金公式計算,以計算結(jié)果的較低值核定補助資金。